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解释1】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释2】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由人民法院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注册资本
1.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500万元”);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期限”的规定(原规定“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同时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解释3】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4年)
A.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答案】ACD
【解析】选项ACD: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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