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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金额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
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表4-2
记载事项 |
内容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绝对事项 |
表明“××”的字样 |
√ |
√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 |
√ |
√ | |
确定的金额 |
√ |
√ |
授权补记 |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 |
授权补记 | |
出票日期 |
√ |
√ |
√ | |
出票人签章 |
√ |
√ |
√ | |
相对事项 |
付款日期 |
√ |
× |
× |
付款地 |
√ |
√ |
√ | |
出票地 |
√ |
√ |
√ |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答案】D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未记载付款地
【答案】AC
【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应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而非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财务经理签字不行),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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