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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解释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4】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释5】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解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的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案例】2017年4月,境外公司为我国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含税价款200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已知技术咨询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本案中:(1)A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增值税=200÷(1+6%)×6%=11.32(万元);(2)A企业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1.32万元),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2)购进农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解释1】农产品买价,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解释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解释3】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收购单位)向收款方开具“收购发票”。
【解释4】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解释5】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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