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chenshaoxin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点击查看: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内容 |
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 单方行为 |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
多方行为 | 合同行为 | |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 有偿行为 | |
无偿行为 |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 |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 要式行为 |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
非要式行为 | ||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 主法律行为 | (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
从法律行为 |
【例题·判断题】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