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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民事仲裁)
(一)概念 (略)
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前提: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可以自行和解→依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or撤回仲裁请求;
(4)自愿调解,仲裁庭予以调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1、概念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or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变更、终止or撤销;
(2)限制诉权: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3)排除诉讼管辖;
(4)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or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5、无效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1)申请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裁决
4、仲裁效力
(1)应当履行
(2)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3)有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依法应撤销的情形,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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