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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三、诉讼时效
(一)概述
(二)适用对象
1、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特点
(1)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3、适用对象
(1)债权请求权、部分物权请求权
(2)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
(三)种类与起算
1、种类+起算点
诉讼时效分类
(1)一般(主观时效期间)
长度:3年
(2)长期
(客观时效期间)
长度:20年
2、具体请求权的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中】
1、中止
(1)因法定事由发生:
①不可抗力;②其他障碍
(2)以上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断
发生以下主观事件: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延长
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特殊情况(客观障碍)而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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