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销售价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承诺付款,通常表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而予以确认,同时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不应调整原会计处理,而应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如果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不应确认收入。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就不能确认。若已收到价款,应将已收到的价款确认为负债。
二、一般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同时符合所规定的五个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通常情况下,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即为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此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
企业销售商品所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
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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