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因劳务完成时间的不同而不同。
一、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所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如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如属于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支出一般先通过“劳务成本”科目予以归集,待确认为费用时,再由“劳务成本”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通常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
劳务完成时确认劳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按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对于持续一段时间但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为提供劳务发生相关支出时:
借: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
劳务完成时确认劳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相关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二、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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