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所得税费用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其中,当期所得税是指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二、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应设置“所得税费用”科目。
企业计算出当期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期末,应将“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例题11·计算分析题】甲公司2009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9 8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薪金为2 000 000元,职工福利费300 000元,工会经费50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l00 000元,经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120 000元为税收滞纳罚金。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本例中,按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2 000 000元,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280 000(2 000 000×14%)元,工会经费支出40 000(2 000 000×2%)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0 000(2 000 000×2.5%)元。甲公司有两种纳税调整因素,一是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费用支出,二是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税收滞纳金,这两种因素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纳税调整数=职工福利费支出(300 000-280 000)+工会经费支出(50 000-40 000)+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00 000-50 000)+税收滞纳罚金120 000=20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9 800 000+200 000=20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20 000 000×25%=5 0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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