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企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货方,需视情况不同而定。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提示】如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
(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提示】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而予以确认,同时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不应调整原会计处理,而应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如果不能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提示】收入确认的时间:
1.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的时候确认收入。
2.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在开出发票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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