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
1.股票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其他货币资金等
2.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
1.企业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当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当期利润
(1)公允价值上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下降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如债券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股票投资)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转回时计入资本公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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