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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分类 |
确认标准 |
会计处理 |
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 |
无 |
将“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 |
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 |
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和成本,相应的现金折扣一并冲减 | |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的销售退回 |
销售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所退商品是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所售出的 |
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来处理 (初级不涉及) |
基本账务处理:
1.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提示】如果发出商品时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需要在退回时考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举例】甲公司2016年9月5日收到乙公司因质量问题而退回的商品10件。每件商品成本为210元。该批商品系甲公司6月2日出售给乙公司,每件商品售价为3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乙公司提出的退货要求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退货,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应在验收退货入库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答案】
借:库存商品 2100(210×10)
贷:发出商品 2100
【提示】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所以还需编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贷:应收账款 510
【举例】甲公司在2017年3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17年3月25日支付货款。2017年7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退货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处理:
【答案】
(1)2017年3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贷:库存商品 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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