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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约定的不含增值税售价)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约定的不含增值税售价)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同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应付账款
双方结算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
委托方账务处理:
受托方账务处理:
【举例】2017年1月30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万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万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2017年2月份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80件,2017年2月28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2017年1月30日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商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2017年3月5日甲公司收到货款。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7年1月30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600(100×6)
贷:库存商品 600
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2017年1月30日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100×1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
(3)丙公司2017年2月份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36
贷:受托代销商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4)甲公司2017年2月28日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8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480
(5)丙公司2017年2月28日收到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贷:应付账款 136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800
贷:应付账款 800
(6)双方结算时,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56
销售费用 80
贷:应收账款 936
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936
贷:银行存款 856
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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