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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2.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应税和免税车船的判定
1. 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解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 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5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解释1】乘用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车辆。
【解释2】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①客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上的车辆(包括电车);②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解释3】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不包括拖拉机)。
【解释4】船舶包括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和游艇。
3. 免税车船(包括但不限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提示:
【1】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对其不征收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4.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和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5. 授权省级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1)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
1. 基本规定
税目 | 计税单位 | 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 | |
乘用车 | 每辆 | 辆数 |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
摩托车 | ||||
商用客车 | ||||
商用 | 挂车 | 整备质量 | 整备质量 | 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货车 | 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每吨 | 吨位数 | 【提示】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专用作业车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
(不包括拖拉机) |
2. 购置新车船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 纳税地点
(1)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4. 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5. 代收代缴车船税
(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6.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7.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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