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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
1. 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 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一共3档(7%、5%、1%)。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 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5.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6.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附加税,其征管方法完全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育费附加
1. 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3. 征收比率:3%。
4. 计算方法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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