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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实务》辅导:金融资产(17)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B背书转让给c,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是c背书转让给D,当D被拒绝付款的,不能向B行使追索权。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例题3】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003年)

  答案:√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被甲偷走,甲伪造c的签章背书转让给D,D是善意的已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该汇票从形式上是连续的,但是从实质上是不连续的,银行不能对D拒绝付款。

  6、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委托D收款,c向D背书时应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签章,D取得该票据后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是错误的;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选项B是错误的;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在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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