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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产减值
第一节 资产减值的认定
一、资产减值的概念及其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章所指资产,除特别说明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本章涉及的主要是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具体包括以下资产: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固定资产;(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商誉;(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本章不涉及下列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以及本书第九章所涉及的金融资产等。
注: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范。
二、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但是,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因其价值通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至少应当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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