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具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调整完成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2. 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 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 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
(2) 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3) 上述调整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为简化处理,如无特别说明,本章所有的例子均假定如下: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1. 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人民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这一事项是指导致诉讼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但尚不具备确认负债的条件而未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获得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表明福恶化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一项新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确认某项负债,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表明需要对已经确认的金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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