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指导十四、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处理
1.重分类的原因:
(1)意图改变;
(2)能力不够。
当企业没有能力将债券投资持有至到期,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较大”的比例一般为10%以上)。且不属于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注意: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且在重分类当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会计处理: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注意:借贷方的差额均计入资本公积,等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再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科目中。
●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区分:在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例题。单选题】(2011年考题)企业部分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使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该剩余部分重分类为( )。
A.长期股权投资
B.贷款和应收款项
C.交易性金融资产
D.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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