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指导九、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注意:区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资本化期间内专门借款总的利息-资本化期间内的闲置资金的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
假定不考虑非资本化期间的借款费用和闲置资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则一般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第三步)
银行存款/应收利息(第二步)
贷:应付利息(第一步)
2.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第一步,算出总的应付利息;第二步,根据公式算出资本化金额;第三步,倒挤财务费用。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举例:比如1月1日支出100万元,2月1日支出50万元,3月1日支出60万元,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3.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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