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答疑(一)
1. 教材第28页表1-8中,借方金额的划线注销中,是否应划线到第5行而不是第4行?即:划线是否应同贷方金额的划线注销保持一致?
答:教材内容是正确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六)规定:“记账凭证填制完成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2. 教材第61页的【例2-13】中,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但为什么会计分录借方是记入其他货币资金?分录是否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应收股利——丙上市公司 200 000
答:本例中,“款项已存入银行”是指甲公司收到的丙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已经存入甲公司作为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投资款专户之中。该专户的款项也存放在银行,但在管理上、使用上、监管上都与企业的一般银行存款户不同,因此,在会计上专门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单独反映和监督该类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3. 教材第67页【例2-30】中,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 000为何要计入成本?
答: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新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教材在第49页已交待“本章重点以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为基础介绍企业的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有关内容”。
基于以上考虑,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将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价格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统一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组成部分,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而不将其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4. 教材第107页【例2-87】的(4)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什么是17 045 000元?
答:该例中,进项税额17 045 000元是一个合计数,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一次性购进三台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C应负担的增值税额17 000 000元,第二部分为购进三台设备支付包装费应负担的增值税额45 000元。
5. 教材第108页【例2-89】的(3),需要核算领用水泥的进项税额中以后期间可以抵扣的部分,并将其做进项税额转出。请问此处领用的水泥如何能确认还没有超过一年?若超过一年,在其生产或购入的第13个月就已经将40%的进项税额转出了,就不存在本题中的转出分录了。
答:该例中,(3)中记录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的原因是,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由产品(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其进项税额可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为用于生产不动产(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其进项税额只可在当年抵扣60%,在13个月后才可抵扣剩余的40%),因而转出的是当月不可抵扣但13个月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也就是说,领用的水泥为自产的产品,其原负担的进项税额已经全部抵扣,在改变用途用于不动产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将已抵扣过的进项税额的40%转出,从此时起,等到第13个月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金额。
6. 教材第108页【例2-89】中的(3),“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请问该分录应如何理解?
答: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在建工程,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因此,需要按照成本进行结转,将库存商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7. 教材第108页中【例2-89】中的(3),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时,为什么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60%的会计分录?对此,教材第109 页中间对本题的解释也只说了借记应交税费,请问应贷记什么科目?
答:本例为企业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用于工程建设,其与直接购入水泥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同之处在于,水泥是该企业的产品,属于存货,其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购入用于生产水泥的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生产水泥接受其他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已在购入原材料或在生产过程接受劳务当时进行了全额抵扣。
基于此,当企业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用于工程建设,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该水泥原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40%,不得在领用当期进行抵扣,但可在第13月进行抵扣,因此在领用时需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其结果是增加了留待以后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了当期的进项税额。
第109页第18行至第20行应为:“入不动产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因为此时产品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已于购入原材料或生产过程中接受劳务当时予以全部抵扣,因此只需将当年不可抵扣的40%的部分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8. 教材第119页【例2-102】的(4)中,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这笔分录,借方为什么不记“其他应收款”而是记“银行存款”?
答:一是根据本例所给出的条件,确定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金额并同时收到款项存入银行,因此,无需再确认“其他应收款”金额。二是本例意在重点举例说明处置固定资产损失的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先核定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待以后实际再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9. 教材第184-185页中,关于乙公司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有两处同《中级会计实务》不一致。
(1)乙公司对外销售时,本教材中: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中级会计实务》中: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本教材中: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贷记应付账款;而《中级会计实务》中: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借记代理业务负债、贷记代理业务资产。请问两书中哪种正确?应如何理解二者的差异?
答:本教材核算受托代销商品所使用的“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即为《中级会计实务》教材所使用的“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本教材核算受托代销商品所使用的“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即为《中级会计实务》教材所使用的“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具体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所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0. 教材第189页的(3)中,在1月31日确认劳务收入时,为何不将预收账款25 000元一次全都确认为收入?仅仅将其中的20 000元确认为收入?而剩下的5 000元却在2月28日确认为收入?
答:本例中,培训费总额为60 000元,第一个月结束时,应确认三分之一的收入,即为20 000元收入。已收到的25 000元款项中的5 000元不可在第一个月确认。而2月28日时,由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即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因此,只能确认5 000元收入。
11. 教材第189页的(5)中,在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请问分录中的900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如何计算得出的?为何要用结转的劳务成本15 000元×6%=900元?
答: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本例中,甲公司虽然预计无法收回后两次培训费用,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因此,甲公司2月28日应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例中,协议约定, 2月28日的合同款为15 000元(正好与发生的成本相同),因此,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合同款15 000×6%=900(元),而不是依据劳务成本15 000元,只是两者金额在本例中恰好相同。
12. 请问印花税属于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是否需要计提?
答: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印花税应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一般不需要计提。
13. 请问转销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其账面余额为什么要转入营业外收入?
答:转销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是企业非日常发生的事项,属于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不属于企业日常销售活动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14. 如何区分购进货物中进项税额40%和60%的抵扣方式?只是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吗?是否还涉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据此,分别按60%、40%比例分二年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所发生的一般计税事项,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事项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该规定。
15. 教材第9页第14行。请问利润的定义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利润而又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应如何理解?在介绍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时,是否应将“不”字删除?
答:应将“不”字删除。
16. 教材第29页,表1-9收款凭证中的“借方金额”是否应该为“贷方金额”?
答:表1-9收款凭证中的“借方金额”应为:“金额”。
17. 教材第38页,表格下第6行中,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平行登记同一个业务时,方向是“通常”相同还是“必须”相同?
答: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平行登记同一个业务时,方向应当相同。
18. 教材第54页【例2-3】中,企业申请到的银行本票是10 000元,而第二个分录的银行本票是11 700元,比当初申请到的银行本票的金额大。请问这种情况银行会见票付款吗?第二个会计分录中,是否借方应该是管理费用8 3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元,贷方是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10 000元?
同理,教材第55页的【例2-4】的第二个会计分录中,是否应该是:借记管理费用2 61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元,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 3 000元?
答:(1)第54页【例2-3】中,“并将10 000元银行存款转作银行本票存款”应为:“并将11 700元银行存款转作银行本票存款”,第一个会计分录应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2)第55页【例2-4】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90元”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30元”。第二个会计分录应为:
“借:管理费用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0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3 330”
19. 教材第67页“(三)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第二段中,关于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分录是否应该是“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等,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为什么书中写的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答:第67页倒数第8行至第10行应为:“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间,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上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20. 教材第116页【例2-97】的(2)中,贷方科目工程物资是否应为银行存款?即是否应按下面分类处理:
借:工程物资 7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000
贷:银行存款 8 190 000
借:在建工程 7 000 000
贷:工程物资 7 000 000
答:第115页倒数第5行至第6行应为:“公司决定更换一部性能更为先进的发动机。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新发动机1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买价为7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190 000元;”
第116页第5行至第8行应为:
“(2)购入并安装新发动机:
借:工程物资 7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000
贷:银行存款 8 190 000
借:在建工程 7 000 000
贷:工程物资 7 000 000”
21. 教材第120页【例2-104】,笔记本电脑盘亏损失为什么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读者认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中不应包括固定资产。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购进货物及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购进货物包括被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货物。但是,如果盘亏的是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已计提折旧)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据此,【例2-104】中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 000-7 000)×17%=510( 元)。因此第120页倒数第7行至第8行应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5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
22. 教材第178页【例5-1】中,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是2 000元,增值税220元。请问甲公司该运费为什么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反而记入“银行存款”?
答:第178页【例5-1】中“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20元,款项尚未收到;”应为:“该批商品由甲公司的运输队运输并收取运输费,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20元,款项尚未收到;”。第178页【例5-1】中(1)应为:
“借:应收票据 468 000
应收账款 2 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220”
23. 教材217页第20行中,如“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但根据最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交税费”如为借方余额,应记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请问教材是否有误?
答: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需要说明的是,本教材涉及增值税列示的内容和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增值税的核算,都应遵循《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待下一次修订本教材时,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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