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辅导教材尚未发布,但教材当中税法变化部分的相关内容可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来确定。因此,根据近期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下面为大家梳理法条变化之处,帮助大家在教材下来之前,提前学习相关内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变化
近期,国家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9日,因此,该内容是否会出现在新《经济法基础》教材当中尚未可知,请各位学员关注本处内容。本处内容主要会涉及相关计算性题目和文字性题目。主要变化如下:
1. 法的形式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启动立法工作,近期国家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
2.税率变化: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取消了“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
3. 计税依据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同时,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近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本处内容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相关题目,大家应予以关注。主要内容如下:
1.房贷利息,在偿还贷款期间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指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不可以扣除;
2.住房租金支出,按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定额扣除800元/月、1000元/月或1200元/月;
3.子女教育费,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按每个子女定额扣除1.2万元/年;
4.个人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规定期间内每年可按4800或3600元扣除;
5.赡养老人支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额度;
6.大病医疗支出,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以上专项附加扣除以一个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扣除,当年扣不完的,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增值税方面变化
(一)税率变化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税率(扣除率)下调,具体变化如下(初级学员重点关注前三条):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
四、社保政策变化
(一)征管机构:2018年《经济法基础》教材当中并未提及社保征管机构的内容,但因今年征管机构变更,新教材有可能涉及,请各位学员适当关注。具体为: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两险”合并征管:2018年《经济法基础》教材当中并未提及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但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内容,所以请各位学员适当关注。具体变化: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地市试行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印花税启动立法程序。法的形式变化2019年《经济法基础》辅导教材可能不会涉及,但其他变化内容建议大家能够适当关注。具体如下:
五、免税的具体规定
1.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
3.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
4.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
5.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
6.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七、计税依据变化
(一)一般规定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5.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二)特殊规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1.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2.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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