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考生在本市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是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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