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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5种担保要熟练区分

来源:考试吧 2016-03-16 10:30:1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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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和合同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备考经济法最好将这两章放在一起学习比较好,比如,物权法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合同法中合同的担保保证和定金,一定要特别熟练这五种担保方式下各自的特点,看到题目能迅速判断出来考核的哪一种,然后快速作答,题目多练,但是在练题目之前这些各自的规定一定要牢记于心。

  1.抵押

  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同样,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都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而留置是法定的不需要合同。抵押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果是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是登记之日时生效,如果抵押的是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如果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视为要承担全部的费用。像这些规定,一定要熟练到能随口出来。

  2.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自成立时成效,未交付的质物不影响合同的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设立,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质权不生效。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自交付时生效;上市公司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其它的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留置

  留置是法定的,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大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大于质权大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这个规定要记牢。

  4.保证

  保证属于信用担保,保证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主债务人、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分支机构如果有书面授权可以担任保证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后顺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有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

  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需要看物保是谁提供的: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5.定金

  定金是金钱担保,定金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定金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注意,这里是不生效,而不是不成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这些内容是五种担保方式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一些常规的考点,学习的时候要有意将它们放在一起,去掌握各自的特点,适当的时候跳出教材,去试想这些规定如果考核会怎样来考核,能理解还不够,还需要可以准确的写出来,因为主观题的分数很多,我们一定要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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