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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民的名义》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来源:考试吧 2017-05-22 10:14:2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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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人民的名义》解读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自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后,小伙伴们在看剧之余,也纷纷讨论里面涉及到的会计知识,为了给大家一名明确的解析(以防考试涉及)

  【大风厂的背景】

  大风集团(以下大风厂)原是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出让了在大风厂的股权,蔡成功买了大风厂的60%股权(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剩余40%股权,由职工成立持股会持有。(剧中未明确说明大风厂为有限责任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应是有意回避,将其作为国企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对待)

  【基本案情】

  

解读《人民的名义》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2012年初,京州城市银行预定向大风厂提供贷款6000万元。

  (2)在拿到银行贷款之前,大风厂向山水集团拆借5000万元过桥款,并以大风厂全部股权设立质押担保;计划以之后获取的银行贷款偿还该过桥款。

  (3)京州城市银行风控部门发现大风厂法定代表人蔡成功卷入非法集资案,涉嫌使用社会高息资金1亿5千万元,调查得知大风厂负债累累事实,遂断绝继续向其贷款。

  (4)大风厂向山水集团的过桥贷款到期无法偿还,3个月后京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质押协议把股权全部判给了山水集团。

  (5)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并获得大风厂的厂房和土地(拿股权又拿地,意在拿地);该土地用途被政府划归为高档住宅用地,市值升至约10亿元。

  (6)蔡成功与山水集团曾在股权质押后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由山水集团向大风厂支付3500万元职工安置费,山水集团不负责大风厂职工安置;但剧情交代,该笔费用一到大风厂账户就被民生银行划走,大风厂并未实际取得。

  (7)山水集团计划对大风厂拆迁,遭大风厂员工抵抗,“一一六事件”爆发。

  【案情解析】

  1.过桥贷款

  我们在百度百科中,可查询“过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也可查知,个人与企业都可使用过桥贷款。

  在本剧中,大风厂向山水集团获取的过桥贷款,主要是指大风厂为调剂资金缺口而向闲置资金充裕的山水集团获取的短期高息借款。这类贷款,具有应急性、期限短、按日计息、利率偏高的特点。大风厂只做暂时拆借,以解燃眉之急,计划数日后,以获取的银行贷款偿还该笔过桥款。

  2.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1)2010年,蔡成功因投资煤炭公司的需要,向山水集团借款8000万元(后面剧情又改称为5000万元),约定月息5分(即年利率60%)。

  (2)2012年,大风厂以过桥款贷款的方式向山水集团借款5000万元,借期6天,利率日息4‰(即年利率146%,一年按365天算)。

  问题1: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不考虑法律规范文件的适用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剧中,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借贷合同为法人与法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订立,无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得到法律支持。

  问题2: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大风厂与山水集团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能全额得到法律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此规定,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

利率
利息
效力
I≤24%的部分
5000万元×24%×6/365=19.73万元(8000万元×24%=1920万元/年)
具有法律效力,可保护
24%<I≤36%
5000万元×36%×6/365=29.60万元-19.73万元=9.87万元
不强制付息;但一旦选择支付利息,也不得反悔
I>36%
超过36%至146%的部分(约超过日息1‰的部分)
无效,大风厂若支付的,可要求返还

  3.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

  

解读《人民的名义》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解读《人民的名义》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问题1:以股权质押,质权何时设立?

  股权质押时,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剧中,大风厂非上市公司,其股权未在证交所、新三板公开交易或转让,以股权设立质押的,质权自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若不考虑蔡成功伪造材料的事实,设立质押时其确实办理过工商登记,故该质权在形式上可成立。

  问题2:大风厂股权判决归山水集团所有是否合法?

  大风厂股权直接判决归山水集团所有不合法。

  (1)大风厂在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物权法》第211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为流质条款,当事人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

  (2)大风厂到期无法清偿债务,山水集团作为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对质押的折价,或者请求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剧中,若依法进行拍卖,因大风厂所在土地升值,评估价值约10亿元,足以偿还所欠山水集团的5000万元借款本息,剩余资金应归大风厂所有。

  问题3:蔡成功未经职工持股会同意是,擅自将职工所持40%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故若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下,蔡成功即便以自己所持股份出质,也许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对于职工所持40%股份,对其进行处分是否需要经股东会议决议、决议方式等,属于大风厂股东内部约定,约定效力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剧情推断,大风厂法定代表人蔡成功若处分职工所持40%股份的,应经股权大会决议通过;但其未经同意,擅自做了股权质押,为无权处分;而山水集团对“蔡成功伪造职工授权委托书”的事实是“明知”,故山水集团也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问题4:大风厂职工是否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大风厂职工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诉讼的目的是为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若想请求认定股权质押合同无效,应另行提起诉讼。

  4.新大风厂的设立

  

解读《人民的名义》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新大风厂:股东203名;募集股金627万元。

  问题:新大风厂股东人数是否合法?

  新大风厂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因此,新大风公司的设立,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然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限制。

  5.大风厂的破产阴影

  问题1:大风厂是否已经破产?

  剧中情节有几处提及“大风厂破产”、“蔡成功破产”,但此类表述并非意味着大风厂走了破产清算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而是对大风厂及蔡成功当前现状的笼统表述。

  从剧情来看,大风厂输掉股权之诉后不久,就已经停产,并且“负债近10亿元,涉诉32起,所有财产已被法院12次轮候查封”,但停产并不等于破产,欠债未还也不等于必然破产。

  问题2:大风厂是否应当破产?

  大风厂已经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剧中,大风厂的土地价值估值在10亿元左右,故其资产价值不会低于该数,若变现可清偿其现在所负10亿元债务,尚未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虽然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是土地使用权、厂房变现并不能快速实现,且对大风厂而言,一旦将其变现,就意味着失去继续经营的条件不得不倒闭,因此大风厂已经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了破产原因。

  作为大风厂的债权人,若其计划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只要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问题3:大风厂若申请破产对职工安置有什么要求?

  若大风厂申请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但并不要求企业承担安置资金、解决就业等问题。

  6.股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问题1:股权变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股权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问题2: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股权变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但可能涉及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事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解除、重新建立,社保关系接续、经济补偿支付、辞退福利等职工利益,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理应提出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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