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初级会计师后一定要注意日常工作中有一些“雷区”是千万不能碰的。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监管力度大大加强,税务机关与社保部门已经实现数据联通共享,利用工资“节税”的这些行为从今天起不能再做啦。
一、工资薪酬稽查重点
(1)工资总额确定的稽查
工资总额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资”总数,其大小以及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同时,工资总额又是计算职工福利和保险的基数,其大小直接影响职工社保基金的缴纳额以及企业所得税税额。所以,企业工资总额的真实与否,与企业所得税关系重大,是税务稽查包括审计稽查的重点。
(2)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稽查
依据税法精神,企业发放个人所得,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个人所得税总是牵动员工个人和企业的利益,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企业就出现了“失职”行为,比如擅自提高税前扣除标准,让员工拿发票报销所得等。
(3)工资发放的稽查
这主要是审查企业发放工资的形式。一些企业在工资发放时大做手脚,比如“阴阳工资”(账面发一部分,账外小金库发一部分),以及冒领工资等问题。
二、工资的节税筹划思路
(1)分开发
就是把员工一年的收入分为工资和奖金两种形式发放。工资每月发放,按月计税;奖金年终发放,可以享受国税发(2005)9号文的优惠政策,除以12个月后,按适应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发放薪酬能起到减轻个人税负的作用。
(2)平均发
例如,某员工年收入78000元。
第一种方案:如果42000元每月发工资,分12个月正好是起征点,不纳税。36000发年终奖(适用税率10%),则全年纳税3495元。
第二种方案:如果60000元发工资(月收入5000元,适用税率也才3%,每月纳税45元,一年下来540元。18000元发年终奖,适用税率也是3%,纳税540元;全年纳税1080元,结果,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节约了2415元(3495-1080)。
节约的原因是:通过发放调整18000元收入从适用10%的年终奖税率降到适用3%的月工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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