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期货公司:
为加强期货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提升合规经营理念,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诚信文化建设,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13年度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定期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检查人员范围
本次检查人员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期货公司从业人员。
二、通过定期检查的条件
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年检:
1.符合《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业资格取得条件;
2.遵守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
3.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从业资格满2年的期货从业人员,在2011—2012年间参加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8个学时。
三、定期检查的重点和方式
本次检查将以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合规执业情况为重点,以公司自查和协会抽查方式相结合展开。
四、定期检查相关工作安排
1.定期检查工作自2013年5月15日开始,至2013年8月31日截止。其中5月15日-5月31日为各公司自查阶段。自查结束后,协会将根据自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2.本次检查具体流程请各公司依照《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检查流程指引(修订)》完成(见附件1)。
3.请各公司对照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开展自查并进行自查总结。自查总结报告于6月7日前发送至协会专用邮箱 zige@cfachina.org,同时寄送加盖公章纸质版一份至协会资格考试与认证部。
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2)执业行为准则执行情况及公司采取的管理措施(请分类说明高管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一般从业人员自查情况,从业人员执业禁止性行为自查重点请参照“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禁止性行为自查对照表”(见附件2));
3)后续职业培训组织和完成情况等(请附“未达到18个培训学时人员统计报送表”(见附件3附表))。
4.后续职业培训学时数的认定由各机构依照《关于2013年度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定期检查后续职业培训学时数的认定方法》(见附件3)执行。
自查期间,对因后续培训学时暂不满足通过条件的人员,各期货公司应督促其在5月31日前利用协会后续职业网络培训(http://training.cfachina.org/Training/)补足培训学时。后续培训相关问题,请直接咨询协会培训部电话010-88086887。
5.自查结束后,协会将根据各公司提交的自查报告情况、日常自律监管情况等对被抽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对被抽查公司我会将提前5个工作日以电话方式进行通知。现场检查将围绕以下重点内容展开:
1) 各机构人员执业上岗情况;
2) 各机构从业人员数据库管理情况;
3) 各机构高管人员履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情况和参加后续培训情况;
4)各机构投资咨询人员业务开展合规情况等。
6.定期检查结束后,协会将根据审核结果通过协会网站公示通过检查人员名单。对未通过本年度定期检查的从业人员,我会将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试行)》暂停或注销其执业资格,相关情况记入诚信系统,并在我会网站进行公告。所涉及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向我会提交整改报告。
五、定期检查工作要求
1.各期货公司应切实履行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按照协会要求做好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定期检查工作。
2.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数据和状况,各公司应对所属人员填报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各期货公司应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人员相关信息如实反映在“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中。
3.各期货公司应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公众对从业人员注册和定期检查信息的投诉,对不影响核实的匿名投诉亦应积极予以调查和处理。对调查属实的投诉,各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以修正从业人员注册和定期检查相关信息。各机构应配合协会的有关调查。
4.协会负责受理各机构或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纪投诉。投诉信箱为zige@cfachina.org或登录协会网站首页“网上投诉平台”。
5.各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不按要求配合协会进行定期检查的,协会将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定期检查期间,协会的从业人员资格申请、变更、备案等日常工作照常进行。
五、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8086240、010-88087210
传真:010-88087060
协会网址:www.cfachina.org
邮寄材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100140)
邮寄材料收件人:中国期货业协会资格考试与认证部
3、关于2013年度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定期检查后续职业培训学时数的认定办法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