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指期货与股指现货之间、股指期货不同合约之间的不合理关系进行套利的交易行为。股指期货合约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和约,期货指数与现货指数(沪深300)维持一定的动态联系。但是,有时期货指数与现货指数会产生偏离,当这种偏离超出一定的范围时(无套利定价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就会产生套利机会。利用期指与现指之间的不合理关系进行套利的交易行为叫无风险套利(Arbitrage),利用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不合理关系进行套利交易的称为价差交易(Spread Trading)。
情况A | 情况B | 情况C | |
期现交割价 | 15300点 | 15100点 | 14900点 |
期货盈亏 | 15200-15300=-100点,即亏损5000港元15200-15300= -100点,即亏损5000港元 | 15200-15100=100点,即盈利5000港元 | 15200-14900=300点,即盈利15000港元 |
现货盈亏 | 15300-15000=300点,即盈利15000港元, 共可收回 765000港元 | 15100-15000=100点,即盈利5000港元,共可收回755000港元 | 14900-15000= -100点,即亏损5000港元,共可收回745000港元 |
期现盈亏合计 | 200点,即10000港元,共可收回760000港元 | 200点,即10000港元,共可收回760000港元 | 200点,即10000港元,共可收回760000港元 |
可见,不管最后交割价高低,该交易者从中可收回的资金数都是相同的760000港元,加上收回贷出的5000港元的本利和5050港元,共计收回资金765050港元;
步骤4:还贷,750000港元3个月的利息为11250港元,共计需还本利761250港元,则765050-761250=3800港元为该交易者获得的净利润。正好等于实际期价与理论期价之差(15200-15124)×50港元=3800港元。
说明:
利用期货实际价格与理论价格不一致,同时在期现两市进行相反方向交易以套取利润的交易称为Arbitrage。当期价高估时,买进现货,同时卖出期价,通常叫正向套利;当期价低估时,卖出现货,买进期货,叫反向套利。由于套利是在期现两市同时进行,将利润锁定,不论价格涨跌,都不会有风险,故常将Arbitrage称为无风险套利,相应的利润称为无风险利润。从理论上讲,这种套利交易不需资本,因为资金都是借贷来的,所需支付的利息已经考虑,那么套利利润实际上是已经扣除机会成本之后的净利润,是无本之利。
如果实际期价既不高估也没低估,即期价正好等于期货理论价格,则套利者显然无法获取套利利润。上例中未考虑交易费用、融券问题、利率问题等,实际操作中,会存在无套利区间。在无套利区间,套利交易不但得不到利润,反而将导致亏损。
假设TC为所有交易成本的合计数,则:
无套利区间的上界应为 F(t, T)+TC=S(t)[1+(r-d)*(T-t)/365]+TC;
无套利区间的下界应为 F(t, T)-TC=S(t)[1+(r-d)*(T-t)/365]-TC
借贷利率差成本与持有期的长度有关,随持有期减小而减小,当持有期为零时(即交割日),借贷利率差成本也为零;而交易费用和市场冲击成本却是与持有期时间的长短无关。因此,无套利区间的上下界幅宽主要由交易费用和市场冲击成本这两项成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