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框架已经搭建还需相关细则护航
防止资金大规模异动是监管重中之重
法制日报 周芬棉
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市场渴盼多年的重大消息,一时间成为证券市场最为热门的话题,券商公司股票因此受到市场追捧。现在有关股指股期货的重大法律法规框架已经基本搭建,但是,要推出这些重大举措,其中还有很多的细则需要出台。
法律专家提醒,推出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不能忘记监管,防止资金大规模异动,是制定相关规则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股指期货法规体系已经建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表示,推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产品多元化的重要一步,这将建立起资本市场双向平衡机制,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所谓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为推出股指期货,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三年多来,证监会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金融期货交易所已完成了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设计、规则制定以及股指期货挂盘交易的各项技术系统建设。
事实上,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为日后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最重要法律支持。以此为基础,证监会先后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而且,自2009年9月1日,证监会公布实施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底,最后一批62家期货公司顺利上线统一开户系统。
证监会表示,这些法律制度以及实践,都有利于股指期货的推出。
适当性制度等细则有待完善
据了解,2009年4月,中国证监会就已启动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经培训和验证,符合条件并适合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为了落实“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理念,启动了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确定个人投资者投资股指期货,不仅要经过培训,有实践经验,同时要求其最低开户资金为50万元以上。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统筹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审批股指期货合约以及培训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接受投资者开户等工作。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早已行动起来,目前正着手对股指期货的多项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包括熔断机制、持仓限额、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等。
但在申银万国等不少业内机构看来,机构如何参与股指期货、个人投资者以什么方式投资等许多问题,现在仍然不清楚,还需要出台一些更具体的办法和规则。
防止大资金操控市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对《法制日报》表示,监管层即将推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实际上就是允许做空。其中,有两个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考虑,其一是监管问题,另一个是市场透明度的问题。从监管角度上讲,就是在既可做多也可做空的市场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如何整合监管资源,防止资金大规模异常流动。而所谓市场透明度问题,就是要防止投资者或者叫投机者,利用资金的放大效应从事不法交易活动。
他说:“在中国的金融市场有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那就是少数投资者可以在短时期内筹集大规模的资金,在股票市场翻云覆雨。”因此,以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而言,在实行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之后,很可能会出现个别人或机构操纵市场的现象。这对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会更高。而我国现在的监管机构却存在很多问题。
为此他提出,应当改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尽快将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委、中国人民银行合并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整合监管资源,定期发布金融监管报告。让监管部门作监管部门的事情,让证券交易所作他们应该做的事情。
名词解释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通俗地说是买股票!证券公司借款给投资者购买股票,投资者到期偿还本息。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