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事件凸显ETF和股指期货的避险功能
“8·16”事件已成历史,但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后续处理方式依然令市场极为关注。对此,北京工商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院院长胡俞越在接受和讯期货专访时表示,光大证券在事后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同时卖空7000多手股指期货合约,这两个措施从本质上看都是一样的,都是理性的自救行为,也体现出了这两个衍生工具的避险功能,其事件性质应被界定为错单事件,而不应是内幕交易。
“如果说卖出ETF是避险行为,那么在股指期货上做空也同样是避险行为,两者并无二致,只不过从现象上看,股指期货的避险功能表现得更加明显。”胡俞越表示,任何衍生品都是避险工具,ETF本身也是衍生工具,它与股指期货虽然不是在同一个交易所上市,但发挥的功能大致类似。“可以说,如果认定卖出ETF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那么在股指期货上做空也同样不是内幕交易。”
胡俞越表示,对本次“乌龙”事件的性质界定关键在于,3000万手的单究竟是蓄意还是意外。如果从“乌龙”事件本身来考虑,认定这一行为是意外并不荒唐,毕竟美国道琼斯指数也曾发生交易员下错单,将百万(million)错打成十亿(billion),导致道琼斯指数当天下跌近千点。如果从“乌龙”事件的结果考虑,就要回溯到光大证券卖出ETF和建立股指期货空单仓位究竟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如果是事前,那就是恶意操纵市场;如果是事中,那就是蓄意操纵市场;如果是事后,虽然有违规嫌疑,但毫无疑问是理性的自救行为。
“首先,事前事中事后的区别应以信息披露时间为界,光大证券董秘梅键在当天中午对媒体的表态是否足以代表光大证券官方值得考虑,而‘乌龙指’事件是否应在盘中马上披露也值得商榷。其次,光大证券当天下午增持的6877手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必然在中金所批准的套利或套保额度之内。最后,根据光大证券的自查结果,光大证券在此次事件中当天的总体盯市损失为1.94亿元,因此并未在期货市场上大幅盈利。综上可知,无论从光大证券“乌龙”操作本身和光大证券最终承担的后果来看,此次‘乌龙指’事件应该被界定为错单行为。”胡俞越说。
胡俞越强调,不管处理结果如何,光大证券在信息披露上确实是存在瑕疵的,其反映出的券商风控问题应当引起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高度警惕。光大证券当日的巨额亏损也说明,违背市场的交易行为必然会遭到市场的惩罚。
“虽然光大证券在期货市场上的操作虽然备受争议,但期货市场本身的避险功能却因此更加凸显出来。”胡俞越说,期货作为管理国民经济风险的基本工具,十分重要,必不可少,也不可替代。期货市场不仅可以对冲现货市场的风险,更可以作为对冲工具进入投资组合,使投资组合获得更稳健的收益,这一点更能体现在准备推出的国债期货上。因此,国债期货不仅不应受此次“乌龙”事件的影响而推迟推出,反而应重视其在规避债市风险方面的关键作用,尽快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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