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基金运作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显然,在中金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货,不是“股票、债券”,也不是“其他证券品种”,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在中金所交易的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一种期货合约。如果未来允许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的话,那首先需要修法,扩大《证券基金投资法》规定的基金投资范围,否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中国证监会也不能超越“其他证券品种”所设定的范围。所以,就目前的法律层面而言,基金公司将基金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会不可避免地地产生法律上的障碍和问题。
二、正在拟议中的期货交易法或可解决这个问题,但远水不解近渴。第一,该立法草案尚未出台,更遑论院会(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过后尚需立法机关的三读程序。期货交易法明年3月之前出台的希望极其渺茫。况且若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期货交易法也不宜去规定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由此看,还是需要修改《证券基金投资法》。
正在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属行政法规,依法自然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
三、特定基金的投资范围,又受到其基金合同的制约,基金管理人不能随心所欲扩大投资范围。举新发行的《申万巴黎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例:其规定:“投资范围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以上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履行适当程序”,由于是“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依照基金合同与法理,理所当然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又是一个必经的也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
鉴于股指期货可能的获利性和其同样具有的风险性,现在的基金持有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对基金公司将基金财产投资股指期货持何态度,也需谨慎观察。因为通常理解,投资于基金的一般是为避免股市剧烈波动的投资者。所以,基金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未必乐见基金公司热衷于股指期货。现在股票型基金热卖,不等于未来股指型基金也会热卖。现在的基金持有人也未必会热心基金公司投资转向,虽然从理论上讲有了股指期货,基金公司可以进行套利交易,更有利于控制风险,但这需要看未来股指期货上市后的表现,而这显然需要一个宣传和引导的过程。
因此,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投资者的层面来看,将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交易,需要立法机构、监管机构相互协调依法行事,也值得基金管理公司三思而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