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期货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并不存在分歧,即均认为期货透支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⑤。因我国实行金融业务专营制度,国家将融资、信贷业务的权限仅仅赋予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进行融资。非金融机构无序的融资行为,使国家对宏观经济失控。且鉴于期货市场的特殊性,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国家现有的政策法规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机构的自律规章等均严格禁止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融资给会员或者客户。作为会员或者客户的透支交易者往往是超过了自己的资金承受能力,占用他人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其过度投机的行为具有赌博性。这与我国的法律道德也是不相符的。故这种射幸类型的以透支交易为形式的融资行为是非法的融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透支交易中的融资行为,往往是出借方将由其管理的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的资金融资给借入方使用,而非出借方自己的资金。且一般情况下,出借方并不事先将实际的融资资金交给借入方占有,而要待借入方进行期货交易发生实际亏损后,出借方方将资金融给借入方,以填补借入方的亏损。这是由期货市场实行的特殊制度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