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无意形透支交易。当期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当日结算表明期货交易者的保证金已经不足维持头寸,但来不及平仓或者追加保证金。这种透支交易不是出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的主观故意,即这种透支交易没有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向会员或者客户融资的故意,也无会员或者客户向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透支交易的主观故意,因而称为无意形透支交易。而是由于期货市场行情变化过快和其他客观原因所致。
二是合意形透支交易。这种透支交易是由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双方的主观故意造成的。合意形透支交易,又分为默认形透支交易和约定形透支交易两种。默认形透支交易是指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虽然表面上未明确表示同意其进行透支交易,但客观上,当会员或者客户保证金未到位开仓指令下单交易时,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仍然接受其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已知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故意不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追加保证金,仍允许其持仓透支。约定形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会员或者客户明确约定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允许会员或者客户透支交易,对于透支交易的利润按比例分成。多数情况下,双方对损失不作约定。这是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利用自己代理期货交易的有利地位,为避免风险又能获利采取的不正当的手段。但也不排除个别情况下双方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是因全权委托产生的透支交易。我国目前期货市场发展的状况,还不宜在期货交易中由期货经纪公司全权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现有行政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也对全权委托持否定态度。但在实践中,一些客户对期货交易知之甚少,就盲目听信期货经纪公司对期货交易盈利性的夸大传言,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全权委托协议。在交付保证金后,由期货经纪公司全权负责期货交易。因客户对期货交易全然不知,很多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将客户的交易与自己的自营业务对冲,或者占用客户的保证金从事他人的期货交易。这种情况下也常常发生透支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