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1、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2、遇国家法定长假;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二)、价格限制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的,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1、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2、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3、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执行。
4、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t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Dt后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依次类推,下同)出现单边市,Dt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则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Dt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将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12%标准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原标准收取。
2、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3、该期货合约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Dt+1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正常标准收取。
(三)、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手;
2、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手;
3、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4、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客户持仓,不受持仓限额限制。
5、会员和客户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四)、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会员或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大户持仓报告表》(附件1),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员应保证客户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客户在不同会员有持仓,且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由交易所指定其受托会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报送该客户的有关材料。
(五)、强行平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
1、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3、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执行,交易所特别规定的除外。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1、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2、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六)、强制减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1、强制减仓的方法:
同一客户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2、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t交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t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
3、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t-2交易日前成交的按Dt-2交易日结算价、Dt-1交易日和Dt交易日成交的按实际成交价与Dt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4、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盈利方向净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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