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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的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行。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结算准备金(未被合约占用)——交易保证金(被合约占用)
保证金的收取,交易所不直接收客户保证金,
保证金分级收取:交易所向会员收取,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
不得低于标准,与自有资金分开且专户存放,严禁挪用。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2、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金额
3、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金额时的处置方法。
期货交易所接受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可流通国债,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下面两个标准中的较低值: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临近交割,持仓增大,合约价格连续涨跌停板,累计涨跌幅过大,交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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