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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
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与持仓限额相联系)、实物交割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按20%计提)、信息披露制度。
二、保证金的概念
1、保证金比例(一般5%-10%):
2、结算准备金——预先准备的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3、交易保证金——确保合约履行的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4、会员、客户保证金形式——标准仓单、允许的其它抵押品、现金
三、调整保证金的条件:
a)对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时段规定不同的保证金比率
大连:从交割前一个月第一交易日起,每天递增5%
交割月第5个交易日50%
上海: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0%,每5天递增5%,直至20%,铜、铝保值均为5%不变。天胶,投机保值一样。
郑州:交割前1月上旬5%,中旬10%,下旬20%,交割月30%。 (一般月份:是指交割月前一个月之前的月份)
b)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逐步提高比率
郑麦:—5%—40—8%—50—9%—60万手—10%—
大豆:—5%—30—8%—35—9%—40万手—10%—
上海:-5%-12万手-7%-14万手-9%-16万手-10%
c)出现涨跌停板时,调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当某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当某合约连续3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幅的2倍时调高保金比例。
当某合约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条件时,就高不就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