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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易混淆知识整理归纳

  二、任职审批:

  1、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有证监会审批,或授权派出机构审批。

  其他人员有: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2、要有推荐人的推荐。推荐人条件:任职1年以上的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注:没有独立董事】。推荐人每年最多推荐3人。

  3、证监会通过审核资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进行审查

  4、取得资格30日内上任,否则资格作废,除派出机构认可

  5、期货公司任用、免除高管人员的,5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免除首席风险师的,决定前10工作日将理由、履历情况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7、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不得超过30%。

  8、高管人员最多在2家参股的公式担任董事、监事,只能担任董事、监事。不得在其他营利机构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

  9、营业部负责人不能在其他营业部兼职负责人。

  10、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董

  11、上述人员兼职的,自发生日期5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2、取得经理层人员资格的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外)监事。营业部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资格。但13条的情况除外。

  13、取得经理层资格的,未参加年检、未通过资格年检、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任经理的,应重新取得资格。

  14、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应每2年参加一次培训并取得证书。

  15、调整高管分工、对高管给与处分的,5日内报告

  16.证监会可以认定不适合人选:2年内不得在任何期货公司担任高管,认定不适合人选的,应在3个月内做离任审计。

  ①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1年内累计3次被谈话; 累计3次给予纪律处分

  三、处罚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警告

  2、高官欺骗、行贿、受贿、非法牟利的,没收所得,处3万以下处罚。

  金融期货结算试行办法

  一、金融期货结算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二、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条件:

  ①结算风险管理岗位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相关经验。高管人员近2年未受处罚。

  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完整的年度,重组的按重组日计算。

  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年内未受过处罚。

  ④ 期货公司近3年未受处罚,近3年内未出现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三、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条件

  ①上述二

  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期货期货从业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③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合规;

  4、申请日前3个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该年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适用净资本的,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

  四、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

  ① 上述二

  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③ 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合规

  ④ 申请日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年度中,至少2个年度盈利且该年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五、证监会在受理后3个月做出决定或不决定的批复。批复后应向交易所申请结算会员资格。取得业务资格后6个月内未申请会员资格的,业务资格失效。

  六、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可以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不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

  全面结算会员资格:可以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也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

  因此,非结算会员的业务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办理后提交期货交易所。

  七、非结算会员下达交易指令后,交易所应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有异议的向前两者提出。全面结算会员按照结算协议约定向非结算会员收保证金,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八、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有期货交易所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拨。

  九、除下列外,全面结算会员不得划转非结算会员保证金:

  ① 依非结算会员的要求支付资金、②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交存的保证金、③收取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金及其他费用。

  十、全面结算会员公司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保证金管理制度。

  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资信、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

  全面结算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

  非结算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标准的,客户应通过非结算会员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补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原则和措施强行平仓。

  除上述外,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与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强行平仓情形。

  全面结算会员应当先以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不足的,全面结算会员再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

  十二、全面结算会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十三、期货公司被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或暂停、终止的应在交易所通知日期3日内报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全面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撤销协议的,应在3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十四、全面会员应在定期报告中报告:①非结算会员名单及变化②金融结算涉及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③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五、全面会员调整非结算会员保证金最低余额的,应在当日结算前向交易所和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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