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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 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 保证。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 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 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 供虚假文件、材料。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 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 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三)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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