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做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违法行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5、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6、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8、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9、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10、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11、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天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12、近3年受过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13、近5年内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14、近3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推荐单位对拟任高管人员的鉴定应当由董事会通过。鉴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政治思想天职业道德;
(二)管理能力;
(三)业务开拓能力;
(四)工作业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