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期货交易制度与合约
第一节 期货合约
1. 概念:由期交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2. 期货合约标的选择的条件:
(1)规格和质量易于量化和评级;
(2)价格波动幅度大且频繁;
(3)供应量较大、不易为少数人控制和垄断。
3.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和设计依据:
(1) 合约名称:注明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称。
(2) 交易单位,在国际市场上也称为合约规模(Contract Size):期交所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期货价格乘以交易单位等于一手期货合约的价值;确定交易单位的大小主要考虑合约标的物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期交所的会员结构、该商品的现货交易习惯等因素,若商品的市场规模较大、交易者的资金规模较大、期交所中愿意参与该期货交易的会员单位较多,则该合约的交易单位可设计得大一些,反之则小一些。
(3) 报价单位: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如元(人民币)/吨。
(4) 最小变动价位(Tick Size,Minimum Price Fluctuation):在期交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在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Tick Size 乘以交易单位等于该合约价值的最小变动值。Tick Size 的确定取决于该合约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商业规范等。设置Tick Size 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有适度的流动性。较小的Tick Size 有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但过小的TickSize 会增加交易协商成本;较大的Tick Size 会减少交易量,影响市场活跃程度。
(5)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Daily Price Limit,Daily Price Limit Fluctuation)规定了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Daily Price Limit 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即涨停板;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即跌停板。Daily Price Limit 设定为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确定Daily Price Limit 主要取决于该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的大小,标的物价格波动越频繁、越剧烈,该期货合约允许的Daily Price Limit 就应设置得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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