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合约交割月份: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一般受该合约标的商品的生产、使用、储藏、流通等方面特定的影响。
(7) 交易时间,由交易所统一规定。交易者只能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
(8) 最后交易日: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必须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
(9) 交割日期:对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进行转移,以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
(10) 交割等级:期交所统一规定的、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
为保证期货交易顺利进行,期交所允许在实物交割时,实际交割的标的物的质量等级与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交割等级有所差别,即允许用与标准品有一定等级差别的商品作为替代交割品。期交所统一规定替代品的质量等级和品种。交货人用期交所认可的替代品代替标准品进行实物交割时收货人不能拒收,但价格需要升贴水。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规定和适时调整替代品与标准品之间的升贴水标准。
(11) 交割地点:由期交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地点。交易所在指定交割仓库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区的生产或消费集中程度,指定交割仓库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等。金融期货交易所不需要指定交割仓库,但需指定交割银行。
(12) 交割手续费:期交所按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约手续费收取的费用。
手续费的高低对市场流动性有一定影响,手续费过高会增加期货市场的交易成本、扩大无套利区间、降低市场的交易量,不利于市场的活跃,但也可起到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
(13) 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商品期货、股票期货、外汇期货、中长期利率期货通常采用实物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通常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14) 交易代码:交易所对每一期货品种规定的交易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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