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期货交易基本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1. 内涵: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2. 国际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节保证金水平;
(3)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
3. 我国期货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4)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
(5)当某期货
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上海期交所风控管理办法》规定,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①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时;②临近交割期时;③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④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⑤遇国家法定长假时;⑥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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