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 内涵: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当交易发生亏损,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必须在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中追加保证金,以做到“当日无负债”。
2. 特点:
(1)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汇总,使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的、具体的、真实的反映;
(2)在对交易盈亏进行结算时,不仅对平仓头寸的盈亏进行结算,而且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进行结算;
(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4)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由交易所(结算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根据期交所(结算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期交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1. 内涵: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指期货合约在1个交易日内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2. 特点:
(1)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 倍或3 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2)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使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3. 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一般将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2)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当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形时,空头(多头)交易者会因为无法平仓而出现大规模、大面积亏损,并可能因此引发整个市场的风险,实行强制减仓后,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上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
4.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也称为单边市,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