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1. 内涵:持仓限额制度(Position Limits)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头及头寸的最大数额。大户报告制度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2. 作用:
(1)可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有效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2)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3. 国际市场上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交易所可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
(2)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3)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4. 我国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交易所可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含)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和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使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
(4)按照各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
【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低】;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6)具体实施中还规定:
①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②各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而在中金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均不受限制,
③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④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5. 上海期交所、大连商交所、郑州商交所关于套期保值头寸的审批制度的规定:
(1)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2)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当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3)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在正常情况下不受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的限制;
(4)中金所规定,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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