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行平仓制度
1. 内涵: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分为两种情况: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2. 适用的情形:
(1)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
(2)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即超过了规定的持仓限额,且并未在期交所(期货公司)规定的期限自行减仓,其超过持仓限额的部分头寸将会被强制平仓。
3. 我国期交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4. 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通知→执行→确认。
(1)开始后,有关会员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2)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4)强行平仓结果发送。
六、风险警示制度
七、信息披露制度
《期交所管理办法》规定,期交所应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1)即时行情;
(2)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3)期交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4)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交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存情况。
期交所应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期交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0 年。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