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介绍经纪商
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Broker,简称IB)的主要业务是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分为独立执业的介绍经纪商(IIB)和由期货公司担保的介绍经纪商(GIB)。在我国,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券商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券商不得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券商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得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券商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符合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等一系列条件和风险控制指标。
三、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四、期货信息资讯机构
主要提供期货行情软件、交易系统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五、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六、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是期货品种进入实物交割环节提供交割服务和生成标准仓单必经的期货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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