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期货合约与期货交易制度
【考点一】期货合约的概念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考点二】期货合约标的选择
在选择标的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1)规格或质量易于量化和评级;
(2)价格波动幅度大且频繁;
(3)供应量较大,不易为少数人控制和垄断。
【考点三】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
一、合约名称
合约名称注明了该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称。
二、交易单位/合约价值
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合约价值是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价值。
三、报价单位
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
四、最小变动价位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
五、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规定了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该种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的大小。
六、合约交割月份
合约交割月份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七、交易时间
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由交易所统一规定。交易者只能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所一般每周营业5天,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八、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必须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
九、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指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进行转移,以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
十、交割等级
交割等级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
十一、交割地点
交割地点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地点。
十二、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是期货交易所按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约手数收取的费用。
十三、交割方式
期货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商品期货、股票期货、外汇期货、中长期利率期货通常采取实物交割方式,股票指数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通常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十四、交易代码
为便于交易,交易所对每一期货品种都规定了交易代码。
【考点四】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一般有如下特点:
第一,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
第二,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
第三,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
二、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我国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除了采用国际通行的一些做法外,在施行中,还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商品期货交易保证金比率的规定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
第二,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三,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第四,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以控制风险。
第五,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考点五】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当交易发生亏损,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必须在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中追加保证金,以做到“当日无负债”。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实施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汇总,使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的、具体的、真实的反映。
第二,在对交易盈亏进行结算时,不仅对平仓头寸的盈亏进行结算,而且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也进行结算。
第三,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第四,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
【考点六】涨跌停板制度
一、涨跌停板制度的内涵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二、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或三倍。
第二,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第三,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考点七】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在国际期货市场,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实施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订和调整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
第二,通常来说,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第三,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考点八】强行平仓制度
一、强行平仓制度的内涵
强行平仓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制度适用的情形一般包括:
第一,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
第二,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
二、我国期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期货公司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如下:
(1)通知;
(2)执行及确认。
【考点九】风险警示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书面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或化解风险。
【考点十】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
【考点十一】开户
一般来说,各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设账户的程序及所需的文件细节虽不尽相同,促其基本程序是相同的。开户流程为:
(1)申请开户;
(2)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签字确认;
(3)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
(4)申请交易编码并确认资金账号。
【考点十二】下单
下单是指客户在每笔交易前向期货公司业务人员下达交易指令,说明拟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的行为。交易指令的内容一般包括:期货交易的品种及合约月份、交易方向、数量、价格、开平仓等。
一、常用交易指令
市价指令是期货交易中常用的指令之一。它是指按当时市场价格即刻成交的指令。
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成交的指令。
止损指令是指当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市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
停止限价指令是指当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限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
触价指令是指在市场价格达到指定价位时,以市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
限时指令是指要求在某一时问段内执行的指令。
长效指令是指除非成交或由委托人取消,否则持续有效的交易指令。
套利指令是指同时买人和卖出两种或两种以上期货合约的指令。
取消指令又称为撤单,是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二、指令下达方式
目前,我国客户的下单方式有书面下单、电话下单和网上下单三种,其中网上下单是最主要的方式。
【考点十三】竞价
一、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主要有:公开喊价方式和计算机撮合成交两种方式。
公开喊价方式又可分为两种形式:连续竞价制和一节一价制。
国内期货交易所均采用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计算机交易系统一般将买卖申报单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二、成交回报与确认
当计算机显示指令成交后,客户可以立即在期货公司的下单系统获得成交回报。对于书面下单和电话下单的客户,期货公司应按约定方式即时予以回报。
【考点十四】结算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在我国,会员(客户)的保证金可以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考点十五】交割
一、交割的概念
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二、交割的作用
交割是联系期货与现货的纽带。期货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
三、实物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的确定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实物交割方式包括集中交割和滚动交割两种。目前,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采用集中交割方式;郑州商品交易所采用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相结合的方式。
实物交割结算价是指在实物交割时商品交收所依据的基准价格。
四、实物交割的流程
采用集中交割方式时,各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未平仓合约必须进行交割。实物交割必不可少的环节包括:
第一,交易所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
第二,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进行标准仓单与货款交换。
第三,增值税发票流转。
五、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六、现金交割
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的规则、程序及其公布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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