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三节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一、期货公司
1.期货公司的性质与特征
1)期货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2)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的差异性:
第一,期货公司是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二,期货公司具有独特的风险特征,客户的保证金风险往往成为期货公司的重要风险源。
第三,期货公司面临双重代理关系,即公司股东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客户与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客户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为公司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2.期货公司的界定
1)定义
期货公司是指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佣金的中介组织。
2)职能
期货公司作为场外期货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能包括:
(1)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
(2)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
(3)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4)为客户管理资产,实现财富管理等。
3.期货公司的业务管理
1)许可证制度
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
可申请境内、境外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及其他业务
2)期货公司的业务类型
(1)期货经纪业务:佣金。境内、境外。
(2)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
①风险管理顾问包括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
②期货研究分析包括收集整理期货市场及各类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
③期货交易咨询包括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操作策略等。
从事咨询业务不得有的行为:
①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②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③不得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④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⑤不得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⑥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⑦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资产管理业务
①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依法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②投资范围:一是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是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三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③向期货协会登记备案。“一对多”满足投资者适当性和托管要求。
④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不得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不得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不得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不得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成立风险管理公司,提供适当风险管理服务和产品。
作为期现结合的一种模式,该业务实行备案制并自2012年开始试点。
试点业务类型包括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4.期货公司的功能与作用
期货公司的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
(1)期货公司作为衔接场外期货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降低了期货市场的交易成本;
(2)期货公司可以降低期货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3)期货公司可以高效率地实现转移风险的职能,并通过结算环节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4)期货公司可以通过专业服务实现资产管理的职能。
5.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与相关要求
1)完善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
期货公司是现代公司的一种表现形式,首先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要求:
(1)建立由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公司员工组成的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2)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3)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期货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期货公司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金融机构,因而风险控制体系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
(1)期货公司独立性的要求,即期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保持经营独立、管理独立和服务独立;
(2)设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期货公司之间出现重大事项时的通知义务;
(3)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
(4)设立首席风险官。
2)建立有效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主要体现:
(1)期货公司应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动态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2)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并按照保证金存管监控的规定,及时向保证金存管监控中心报送真实的信息;
(3)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规范、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3)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管理包括三个层次:
(1)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2)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3)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所谓“四统一”是指期货公司应当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期货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规模的营业部。
二、介绍经纪商(IB)
1.含义
介绍经纪商(IB)这一称呼源于美国,在国际上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IB是指机构或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
2.IB从事介绍业务的委托协议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介绍业务的范围;②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⑧介绍业务对接规则;④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⑤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⑥违约责任;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提供的服务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①协助办理开户手续;②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4.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主要职责是介绍客户。
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只能介绍客户,不能从事居间以外的经纪业务。
三、其他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1.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是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权利和义务在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略有差异。
2.交割仓库
1)含义
交割仓库是期货品种进入实物交割环节提供交割服务和生成标准仓单必经的期货服务机构。
在我国,交割仓库是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日常业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3)禁止行为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出具虚假仓单;②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③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3.期货信息资讯机构
期货信息资讯机构主要提供期货行情软件、交易系统及相关信息资讯服务,是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时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网上交易的重要工具,其系统的稳定性、价格传输的速度对于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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