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 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 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 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3、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 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 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 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4、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 ,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 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 、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 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5、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 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6、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7、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8、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做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9、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免职决定文件;
(二 )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0、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11、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公司应当在6 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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