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2、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4、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5、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6、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 /3 ;
(二)1/ 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 0 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7、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 / 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8、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9、总经理职权见书本P35(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十一版))
10、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 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 至2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 0 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 ,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12、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 )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
(二 )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13、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4、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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